• 首页
  • 关于我们
    1. 事务所简介
    2. 荣誉殿堂
    3. 大事纪
    4. 维权中心
    5. 律师之星
    6. 文化家园
  • 业务范围
    1. 法律顾问
    2. 公司法律
    3. 金融
    4. 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
    5. 资信调查
    6. 知识产权
    7. 跨国法律
    8. 刑事
  • 精英团队
    1. 合伙人
    2. 专家团队
    3. 绵阳团队
    4. 成都团队
  • 主要业绩
    1. 主要客户
    2. 成功重大诉讼案例
    3. 重大刑辨案例
  • 成都分所
    1. 分所简介
    2. 团队介绍
    3. 客户展示
  • 公益活动
  • 资讯动态
    1. 最新动态
    2. 公益活动
    3. 支部与群团建设
    4. 法律法规
  • 释疑解惑
    1. 热门问题
    2. 联系我们
    3. 咨询留言
资讯动态
  • 最新动态
  • 公益活动
  • 支部与群团建设
  • 法律法规
联系方式
CONTACT US
咨询留言
MESSSAGE
法律法规
当前位置首页 > 资讯动态 > 法律法规
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《社会保险法》的决定
日期:2019-1-2 点击:1842 | 小 中 大 | 打印 关闭
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的决定

             (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)


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作如下修改:

    一、将第五十七条中的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”。

    二、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“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,分账核算,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”修改为“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,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,分账核算。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”。

    三、将第六十六条中的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”修改为“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,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”。

   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

分享到: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更多
上一条: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《电力法》等四部法律的决定
下一条: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《产品质量法》等五部法律的决定
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范围 精英团队 主要业绩 成都分所 资讯动态 释疑解惑 联系我们
Copyright ©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. ICP备案编号:蜀ICP备15003744号